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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日期:2024-06-01 16:22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张家界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等法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入学须知》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书面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新生在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主要是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加分照顾和免试入学资格证明等材料与录取新生名册、电子档案逐进行比对核查,并通过“人证识别”等技术严防冒名顶替。审查合格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第一学年学杂费者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对于丢失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应告知其到招生办公室补办;对于缺少其他材料的学生,应要求其在两周内补齐材料,且审查通过后方可为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由学校到省教育厅统一办理注册登记后,方能取得学籍。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可在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内补办一次。

复查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处(招生办)负责牵头组织,各教学院系、校外教学点、后勤保卫处分工实施。

学生报到后两周内,各教学单位、校外教学点要结合整理新生档案工作,对学生档案、党团组织关系中的身份证信息、姓名、出生日期、身高、照片、简历、笔迹等重要信息进行逐一核对,对可疑新生进行单独谈话,查明情况,并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对新生身‍‍‍‍‍‍份及档案材料审查结束后,需撰写《‍‍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报告》,并于规定时间内交学校招生办公室。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属不适宜在学院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复查,康复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仍未康复或检查康复后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取得学籍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录取通知书、新生名册、学生成绩册、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籍档案由学校和校外教学点实行两级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校应将学籍档案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归入本人档案或退回家庭所在地。学校档案馆将长期保管每个年级新生录取表、学生成绩总册、毕业生花名册等相关材料以及转学、退学、留级、休学、复学等正式文件。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实行学年注册,每学年开学前,学生应按“线下教学通知”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足额缴纳本学年的学杂费,再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情况属实者经学校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凡是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均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校外教学点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章  修业年限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高中起点专科、专科升本科最低修业年限2.5年,最高修业年限5年;高中起点本科最低修业年限5年,最高修业年限8年。学院不允许提前毕业。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并接受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过程性考核和结论性考核两种,两种考核皆用按百分制(0--100分)评定成绩,两者相结合的综合评分为最终考核成绩。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不超过 80%,具体比例按课程教学设计要求执行。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标准、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实践环节的成绩采用五级(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制计分。

第十一条 学校试行学分认定和课程转换制度,操作办法按《张家界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十二 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因事须持任职单位证明,因病须经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学单位、校外教学点批准,可作缓考处理。正常考核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作正式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与正常不及格同样处理。

十三 凡擅自缺考(含考试不交卷者)或考试违纪、作弊者(含协同作弊者),按旷考处理,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过表现的,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达课程作业量或实验报告量的三分之一者、未参加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不及格论处,但允许参加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

第十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种教学活动。不能参加者应预先经过批准。对无故不参加线下教学、实验实训、实习和不交作业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不及格论处,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下一学期的课程补考。补考卷面成绩及格者其考核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记载,补考卷面成绩不及格者其考核成绩按卷面成绩或不及格记载。

第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站写出切合实际的评语,最后均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方面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经录取,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准许申请转学与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但尚能在本校或外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确有特殊困难(如工作调动等)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学习者;

3、所报专业因人数少不能开班者。  

4、学校根据需要而调整专业者。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向所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在核实学生申请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申请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时填写《张家界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汇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名单挂学院网站公示。最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2、转入或转出省内其他学校者,由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在核实学生申请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申请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时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经两校主管同意签字盖章,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3、跨省转学者,须分别报双方学校同意及双方学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得转学、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和毕业当年内;

2、文科转入理科;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非医学类转入医学类;一般专业转入艺术、体育类等特殊专业或特殊专业转入一般专业的;

4、降分录取的专业;  

5、应予退学的;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转学或转专业,应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1、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毕业年级学生。  

第二十三条 转学和转专业申报时间:  

1、每年两个时间段为集中申报时间:4-5月和10-11月。

2、继续教育学院在汇总和审核材料后于每年6月和12月公示转专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方可毕业。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册中,接收学部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成绩进行认定。

转专业的学生须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足额交纳学杂费,学生所在学部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不得超过2次,休学期限累积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本人申请或学院确认必须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并要取得家长同意同时在书面申请书上当面签字确认,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等情况,签署处理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批准休学的学生须在一周内到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等相关部门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2、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3、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4、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参与线下教学和课程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在校生休学创业的,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后延长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必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结果,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在期满前一个月(或开学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申请复学,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到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4、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应编入原相应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学费按编入专业年级收费标准缴纳。

                                   第五章 学业警示、升、留级和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或不及格科目未达到留级标准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学生学完每一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补考后一学年累计三门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级。未达到留级标准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合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暂跟班试读,参加课程考试,第一学年结束时,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三十 符合留级条件或申请留级的学生,由所在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上报学生基本情况,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于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三十 留级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计算:

1、凡一门课程需分多个学期讲授的,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所讲内容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3、分学年进行,不累计审核。

第三十五条 留级手续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办理。留级的学生应按留至年级的标准向学院缴纳学费。

第三十六条 高中起点专科和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留级不能超过两次,留级学生已取得及格成绩的课程可以免修。

留级学生如所学专业无后续班级,可随原班试读,试读期间又有不及格者,作退学处理。有后续班级的,不得随班试读。试读期间各门课程及格,对原补考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允许补考一次。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1、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

4、一学年内补考后仍有四门(含累计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5、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超过线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二者;6、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每学年未按学校收费标准交清学费者;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三十七条第六款应予退学的学生,如平时表现良好,或虽受到记过以下处分后,经努力取得校级以上奖励可申请试读一年,试读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申请试读学生本人申请,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学校审查同意,并签署“试读协议”。

2、试读学生必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3、试读期间,课程学习成绩全部合格,可继续学习;否则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4、试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试读,给予退学。

第三十九条 凡退学的学生,需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报校务会研究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请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四十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十一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张家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 学生毕业时须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全面鉴定,着重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健康状况进行评定。毕业鉴定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规定的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四十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张家界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本科学生,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第四十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因少数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再补考一次或补做毕业论文,补考及格者或毕业论文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按期申请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能再申请补考。逾期申请,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第四十 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两学年以上(含两学年)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必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效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将对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材料进行审查。

第四十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注册,并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五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补办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审批。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或损毁,可申请补办学历证明书,补办须提供如下材料:

1、学生申请报告,经毕业学校签署意见;

2、在市州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登载的原毕业证书遗失作废的声明原件;

3、新生录取表复印件,加盖学校成教主管部门或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4、毕业生验印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学校成教主管部门或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 本规定经校务会审定通过,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五十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